首页 |机构设置 |法规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 |网上办公 |互动频道 |政务公开 |专题专栏 |讲话文论 |公告公示 |网站导航 |联系我们
社会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
居家养老服务
和谐社区建设


  首页 > 专题专栏 > 社会救助
宁波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机构:宁波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08-7-21    信息来源:宁波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到人的资金(以下简称直补资金)发放工作, 确保直补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字〔2007〕55号)、《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农字〔2007〕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直补资金的发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直补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次发放、社会监督”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四条 直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中央核定的直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差额部分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五条 直补资金实行年度预决算管理。年度预算、决算的编报按照《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须为直补资金的发放对象(以下简称直补对象)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和直补资金发放记录,包括:直补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所属水库名称、搬迁入住时间、迁出地、迁入地所属乡(镇)和村组、银行账号、直补资金的发放时间、金额等。
  第七条 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委托宁波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农信社)统一负责全市直补资金的代理发放工作。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须与市农信社在当地的县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县农信社)签订直补资金发放管理工作责任书,具体落实责任,规范发放办法、程序和行为等。
  第八条 县农信社须根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供的直补对象资料为直补对象开设储蓄账户,办理专用的银行活期存折。专用银行活期存折由县农信社负责发放给直补对象。
  第九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宁波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当年的直补对象进行重新审核、认定。凡不符合直补条件的,必须取消其直补资格,及时调整年度直补对象及其相应的资料,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调整后的直补对象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告知当地的县农信社作相应调整,确保直补资金发放的准确无误。
  核减的直补对象从次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直补资金。
  核减的直补资金实行项目扶持,核减的直补资金额度纳入该移民村(组)的项目扶持预算,编制项目扶持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将直补资金拨付给县农信社,县农信社在收到直补资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必须将直补资金足额打入直补对象专用的储蓄存折内。
  第十一条 直补资金年度发放情况应于次年第一季度结束前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进行公示,接受移民和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年度直补资金发放清单、直补资金发放标准、时间、金额等;公示方式可采取网上公示或在当地政务、村务公开栏上公示等。
  第十二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非法冒领直补资金的,一经查实,除如数扣回或追回直补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直补资金使用范围、标准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直补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网站帮助隐私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短讯发送平台网站管理
copyright 1999-2007 nbmz.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宁波市民政局 浙ICP备05049781 联系地址:宁波市育才路265号 电话:(0574)87227782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32Bit颜色、
Netscape6.0、IE4.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