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1、年满30周岁。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材料明细: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①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作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②护照;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③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④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 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①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②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③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④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县级以上报纸满60日)。⑤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⑥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⑦收养协议书和其它有关资料。
收费标准:250元/件
办理地点: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市育才路265号)
联系电话:0574-87228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