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设置 |法规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 |网上办公 |互动频道 |政务公开 |专题专栏 |讲话文论 |公告公示 |网站导航 |联系我们
优待抚恤
追认烈士
行政区划
地名管理
社区建设
村民自治
城区低保
婚姻登记
收养子女
殡葬管理
退伍安置
福利企业
民间组织管理


  首页 > 网站指南 > 优待抚恤
哪些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的抚恤由民政部门负责?
发布机构:宁波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03-7-14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我国的抚恤工作现在实行的是由不同部门分类管理体制。以下几种人员死亡之后对其家属的抚恤由民政部门负责,即:(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编制内无军籍的正式职工(不含企事业职工);(三)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不含企事业单位的民兵)。

网站帮助隐私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短讯发送平台网站管理
copyright 1999-2007 nbmz.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宁波市民政局 浙ICP备05049781 联系地址:宁波市育才路265号 电话:(0574)87227782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32Bit颜色、
Netscape6.0、IE4.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