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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抚恤"、"优待"?
发布机构:宁波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03-7-14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抚恤一般是指国家对因公伤残人员、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家属所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我国优抚工作中的抚恤,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类。伤残抚恤指,对按规定取得革命伤残人员(包括:伤残军人、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身份的人给予物质照顾。即:对其中无工作的人员,国家发给伤残抚恤金。对其中有工作的人员,国家发给伤残保健金。伤残按照性质区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按照残情区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共四等六级。伤残性质和等级不同人员享受不同标准的抚恤金(保健金)待遇;死亡抚恤是指,对革命烈士、牺牲病故军人、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发放抚恤金。死亡抚恤包括一次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上述人员因战、因公、因病死亡,其家属均可享受规定的一次抚恤金待遇。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优待一般是指,从政治上物质上给予良好待遇。优抚工作中的待遇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优待是指,国家、社会、群众对优抚对象广泛的关怀照顾,主要包括,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放优待金,以及在治并交通、住房、就业、入学、入托、补助、救济、贷款、供应、邮政等方面的优待办法和内容;狭义的优待,仅指对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由群众负担的优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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