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设置 |法规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 |网上办公 |互动频道 |政务公开 |专题专栏 |讲话文论 |公告公示 |网站导航 |联系我们
优待抚恤
追认烈士
行政区划
地名管理
社区建设
村民自治
城区低保
婚姻登记
收养子女
殡葬管理
退伍安置
福利企业
民间组织管理


  首页 > 网站指南 > 优待抚恤
何谓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对象包括哪些人?
发布机构:宁波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03-7-14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指战员);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并不是所有的优抚对象都可以享受抚恤补助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定期抚恤;在乡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享受抚恤生活补助费;红军失散人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补助;少数带病还乡、医疗生活困难很大的退伍军人也可享受定期补助待遇。

网站帮助隐私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短讯发送平台网站管理
copyright 1999-2007 nbmz.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宁波市民政局 浙ICP备05049781 联系地址:宁波市育才路265号 电话:(0574)87227782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32Bit颜色、
Netscape6.0、IE4.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