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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认定
受理机构:
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
项目类型: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联 系 人:
王爽
联系电话:
0574-87226948
服务对象:
个人
承诺期限:
1、对审核同意的,于20天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2、不同意的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有关材料退回。
收费情况:
无
申报条件:
1、有负责管理的一级政府的正式行文。2、有保护标志。3、落实必要的保护手段。4、明确管理和发挥效益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材料明细:
无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2、批准并公布:市民政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3、备案。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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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名称:
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认定
办事机构
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
申报条件
1、有负责管理的一级政府的正式行文。2、有保护标志。3、落实必要的保护手段。4、明确管理和发挥效益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办理流程
所需证件
无
流程
1、申请:申请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2、批准并公布:市民政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3、备案。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备案。
收费标准
无
办理地点
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育才路265号)
办理期限
1、对审核同意的,于20天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2、不同意的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有关材料退回。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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