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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认定
 

受理机构: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
项目类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联 系  人:王爽
联系电话:0574-87226948
服务对象:个人
承诺期限:1、对审核同意的,于20天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2、不同意的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有关材料退回。
收费情况:
申报条件:1、有负责管理的一级政府的正式行文。2、有保护标志。3、落实必要的保护手段。4、明确管理和发挥效益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材料明细:
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2、批准并公布:市民政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3、备案。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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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名称: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认定

办事机构

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 

申报条件

1、有负责管理的一级政府的正式行文。2、有保护标志。3、落实必要的保护手段。4、明确管理和发挥效益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办理流程

所需证件

 无

流程

1、申请:申请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2、批准并公布:市民政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3、备案。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备案。

收费标准

 无

办理地点

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育才路265号)

办理期限

1、对审核同意的,于20天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2、不同意的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有关材料退回。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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