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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新建、迁建(初审)
 

受理机构: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项目类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联 系  人:朱伟君
联系电话:0574-87187003
服务对象:个人和企业(组织)
承诺期限:1、对审核合格的,于20天内上报省民政厅审批。2、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作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收费情况:
申报条件:1、有负责管理的一级政府的正式行文。2、有保护标志。3、落实必要的保护手段。4、明确管理和发挥效益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材料明细:
办理流程:1、申请:新建或迁建申请:单位或个人要求新建或迁建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2、受理:市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3、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4、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审查作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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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名称: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新建、迁建(初审)

办事机构

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申报条件

1、有负责管理的一级政府的正式行文。2、有保护标志。3、落实必要的保护手段。4、明确管理和发挥效益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办理流程

所需证件

 无

流程

1、申请:新建或迁建申请:单位或个人要求新建或迁建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2、受理:市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3、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4、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审查作出最终决定。

收费标准

 无

办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老实巷70号6楼)"民政窗口"

办理期限

1、对审核合格的,于20天内上报省民政厅审批。2、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作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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