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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伤残军人补(换)伤残证
受理机构:
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项目类型: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联 系 人:
朱伟君
联系电话:
0574-87187003
服务对象:
个人
承诺期限:
1、市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于申请补换证的,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于每年的5月份及10月份上报省民政厅优抚处。2、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作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收费情况:
50元
申报条件:
1、革命伤残证遗失或损坏。2、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同意。
材料明细:
原伤残证复印件、原伤残军人证件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2、审查: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查;县市认为具备补(换)条件的,写出综合报告报市民政局审查。3、复审:市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于申请补换证的,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于每年的五月份及十月份上报省民政厅优抚处。4、决定。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补(换)证条件的,签署批准意见,加盖印章;认为不符合补(换)证条件的,应当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退回申请材料。5、补(换)发伤残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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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名称:
伤残军人补(换)伤残证
办事机构
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申报条件
1、革命伤残证遗失或损坏。2、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同意。
办理流程
所需证件
原伤残证复印件、原伤残军人证件
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2、审查: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查;县市认为具备补(换)条件的,写出综合报告报市民政局审查。3、复审:市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于申请补换证的,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于每年的五月份及十月份上报省民政厅优抚处。4、决定。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补(换)证条件的,签署批准意见,加盖印章;认为不符合补(换)证条件的,应当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退回申请材料。5、补(换)发伤残证件。
收费标准
50元
办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老实巷70号6楼)"民政窗口"
办理期限
1、市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于申请补换证的,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于每年的5月份及10月份上报省民政厅优抚处。2、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作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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