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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革命伤残人员等级评定(初审)
受理机构:
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项目类型: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联 系 人:
朱伟君
联系电话:
0574-87187003
服务对象:
个人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
申报条件:
1、符合民政部门主管的评残对象;2、符合《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条件》规定的评残条件。3、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致残范围的。4、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同意。
材料明细:
无
办理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及有关材料。2、审查: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查;县(市、区)民政部门认为符合评残条件,材料齐全的,写出综合报告,填写评残申报表,报市民政局审查。3、复审:市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审核合格的,于20天内上报省民政厅审批,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作出《申报材料补正通知书》。 4、决定。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签署批准意见,加盖印章;认为不符合评残条件的,应当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退回申请材料。5、由省民政厅颁发残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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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名称:
革命伤残人员等级评定(初审)
办事机构
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申报条件
1、符合民政部门主管的评残对象;2、符合《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条件》规定的评残条件。3、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致残范围的。4、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同意。
办理流程
所需证件
无
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及有关材料。2、审查: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查;县(市、区)民政部门认为符合评残条件,材料齐全的,写出综合报告,填写评残申报表,报市民政局审查。3、复审:市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审核合格的,于20天内上报省民政厅审批,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作出《申报材料补正通知书》。 4、决定。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签署批准意见,加盖印章;认为不符合评残条件的,应当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退回申请材料。5、由省民政厅颁发残疾证。
收费标准
无
办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老实巷70号6楼)"民政窗口"
办理期限
1、对审核合格的,于20天内上报省民政厅审批;2、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作出《申报材料补正通知书》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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