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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革命烈士追认(初审)
受理机构:
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项目类型: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联 系 人:
朱伟君
联系电话:
0574-87187003
服务对象:
个人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
申报条件:
符合《烈士褒扬条例》和民政部发布的有关解释文件中12条追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材料明细:
无
办理流程:
1、申请:地、市直属单位的牺牲人员,由牺牲人员生前所在单位向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地、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他牺牲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家属向牺牲人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2、受理:报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申报烈士应提供以下材料:①、牺牲人员家属或生前工作单位的申请报告,家属申请的,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身份;②、牺牲情节的证人和证明材料,并提供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对证人的身份和证明材料的确认件;③、有关旁证材料;④、牺牲人员生平事迹材料。3、审查:受理的,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形成调查报告,认为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4、复审: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形成申请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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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名称:
革命烈士追认(初审)
办事机构
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申报条件
符合《烈士褒扬条例》和民政部发布的有关解释文件中12条追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办理流程
所需证件
无
流程
1、申请:地、市直属单位的牺牲人员,由牺牲人员生前所在单位向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地、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他牺牲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家属向牺牲人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2、受理:报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申报烈士应提供以下材料:①、牺牲人员家属或生前工作单位的申请报告,家属申请的,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身份;②、牺牲情节的证人和证明材料,并提供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对证人的身份和证明材料的确认件;③、有关旁证材料;④、牺牲人员生平事迹材料。3、审查:受理的,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形成调查报告,认为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4、复审: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形成申请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收费标准
无
办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老实巷70号6楼)"民政窗口"
办理期限
1、对审核合格的,于20天内上报省民政厅审批。2、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作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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