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构设置
|
法规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
|
网上办公
|
互动频道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讲话文论
|
公告公示
|
网站导航
|
联系我们
请输入关键字:
本站
政府群站
互联网
高级搜索
首页
>
办事指南
少数民族同胞死亡要求土葬
受理机构:
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项目类型: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联 系 人:
朱伟君
联系电话:
0574-87187003
服务对象:
个人
承诺期限:
2日
收费情况:
无
申报条件:
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人员在我市死亡的,对其土葬习俗予以尊重,不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但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对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上述10个少数民族的病人遗体,凡是在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允许土葬,但要按规定对遗体进行严格消毒后深埋;不在户口所在地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消毒后,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深埋,不得将遗体运往外地。
材料明细:
1、死者亲属的书面申请。2、公安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死者的身份证(复印件)。4、市或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5、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书面初审意见。
办理流程:
1、申请:由死者亲属向市或区民族宗教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或区民族宗教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2、初审:由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3、审批:由市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对区民政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4、决定:本局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表格下载:
下载地址
事务名称:
少数民族同胞死亡要求土葬
办事机构
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申报条件
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人员在我市死亡的,对其土葬习俗予以尊重,不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但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对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上述10个少数民族的病人遗体,凡是在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允许土葬,但要按规定对遗体进行严格消毒后深埋;不在户口所在地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消毒后,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深埋,不得将遗体运往外地。
办理流程
所需证件
1、死者亲属的书面申请。2、公安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死者的身份证(复印件)。4、市或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5、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书面初审意见。
流程
1、申请:由死者亲属向市或区民族宗教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或区民族宗教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2、初审:由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3、审批:由市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对区民政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4、决定:本局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收费标准
无
办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老实巷70号6楼)"民政窗口"
办理期限
2日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网站帮助
■
隐私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短讯发送平台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1999-2007 nbmz.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宁波市民政局 浙ICP备05049781 联系地址:宁波市育才路265号 电话:(0574)87227782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32Bit颜色、
Netscape6.0、IE4.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