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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受理机构: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项目类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联 系  人:朱伟君
联系电话:0574-87187003
服务对象:企业(组织)
承诺期限:认定机关自受理之日30内,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审核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企业,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收费情况:
申报条件:l、企业依法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2、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与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安置的残疾人员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的。3、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5、企业具备适合残疾职工工作的设备、设施,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材料明细: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验审后当即退还)及其复印件。3、具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4、企业残疾人员的有关证明,并经过有权机关确认为真实、有效的。5、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6、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原件(验审后当即退回)及汇总表。7、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清单。8、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员发放工资的清单。9、企业具备适合残疾职工工作的设备、设施以及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1、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2、认定机关自受理之日30内,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审核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企业,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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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名称: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办事机构

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申报条件

l、企业依法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2、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与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安置的残疾人员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的。3、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5、企业具备适合残疾职工工作的设备、设施,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办理流程

所需证件

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验审后当即退还)及其复印件。3、具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4、企业残疾人员的有关证明,并经过有权机关确认为真实、有效的。5、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6、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原件(验审后当即退回)及汇总表。7、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清单。8、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员发放工资的清单。9、企业具备适合残疾职工工作的设备、设施以及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材料。

流程

1、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2、认定机关自受理之日30内,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审核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企业,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收费标准

 无

办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老实巷70号6楼)"民政窗口"

办理期限

认定机关自受理之日30内,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审核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企业,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企业变更工商、税务登记后,仍然符合福利企业资格的,由认定机关进行审核认定,认定合格的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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