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构设置
|
法规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
|
网上办公
|
互动频道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讲话文论
|
公告公示
|
网站导航
|
联系我们
请输入关键字:
本站
政府群站
互联网
高级搜索
首页
>
办事指南
撤销受胁迫产生的婚姻
受理机构:
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项目类型: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联 系 人:
朱伟君
联系电话:
0574-87187003
服务对象:
个人
承诺期限:
对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婚姻登记处拟定撤销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批准,民政部门批准后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将撤销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收费情况:
申报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材料明细:
1、本人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办理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表格下载:
下载地址
事务名称:
撤销受胁迫产生的婚姻
办事机构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申报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办理流程
所需证件
1、本人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收费标准
办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老实巷70号6楼)"民政窗口"
办理期限
对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婚姻登记处拟定撤销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批准,民政部门批准后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将撤销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网站帮助
■
隐私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短讯发送平台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1999-2007 nbmz.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宁波市民政局 浙ICP备05049781 联系地址:宁波市育才路265号 电话:(0574)87227782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32Bit颜色、
Netscape6.0、IE4.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