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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受胁迫产生的婚姻
 

受理机构: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项目类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联 系  人:朱伟君
联系电话:0574-87187003
服务对象:个人
承诺期限:对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婚姻登记处拟定撤销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批准,民政部门批准后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将撤销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收费情况:
申报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材料明细:1、本人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办理流程: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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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名称:撤销受胁迫产生的婚姻

办事机构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申报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办理流程

所需证件

1、本人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收费标准

 

办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老实巷70号6楼)"民政窗口"  

办理期限

对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婚姻登记处拟定撤销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批准,民政部门批准后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将撤销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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