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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机关考勤制度(2005年9月8日)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严肃组织纪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建立良好的机关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局直属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二、机关考勤工作实行日考月清年汇总制度,考勤结果作为量化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处室设考勤员,负责本处室考勤记录工作。处室考勤表于次月5日前报局政治处,经核实后予以公布。局政治处、办公室负责考勤监督,不定期抽查出勤情况,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三、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工作,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如遇特
殊情况,事后必须及时补假。请(休)假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病假必须附医院诊断证明书。
年休假、探亲假、产假等法定假期,处室(单位)签署意见,送局政治处核准,报分管局领导。
请事(病)假2天以内的,由处室(单位)审批,送局政治处备案;3天及以上的,处室(单位)签署意见,送局政治处核准,报分管局领导。
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包括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请(休)假,处室(单位)签署意见,送局政治处审核,报局领导审批(2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3天及以上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四、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均按旷工处理。
五、因公外出(包括学习、考察、参观、疗养等),应以书面形式报批。处室主要负责人(包括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处室(单位)签署意见,送局政治处审核,分别报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干部(包括直属单位副职领导),由处室(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局政治处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
六、工作人员外出(休假)均应填写《宁波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外出(休假)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外出(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返回(销假)手续。
七、强化考勤奖惩制度。对违反纪律者,将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政治处负责解释。过去规定凡同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发布时间:
2007-7-1 16: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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