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同济大学校友会筹备发起人: 你们《关于申请成立同济大学宁波校友会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宁波市同济大学校友会筹备成立的批复》(浙民民复〔2008〕63号)精神,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社团名称为“宁波市同济大学校友会”,社团性质为联合性 。 二、核定社团业务范围为: (一)加强校友与母校的交流; (二)开展学术和科技信息交流; (三)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宜等。 三、社团业务主管单位为宁波市教育局。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要落实好责任处室,切实对该社团的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内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负起责任,指导和监管该社团工作。 四、请你们接此批复后,在本市范围内进一步发展会员,及时修改章程。并在本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局申请成立登记(逾期未完成上述事项的,筹备申请材料将视作无效)。 五、筹备成立的宁波市同济大学校友会经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你会要严格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定的章程进行活动,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重大活动及时报告。 宁波市民政局 二○○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