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2006、2007年度检查,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其登记证书、印章及财务凭证同时作废。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现向你们公告送达。 被撤销登记的单位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民政厅提出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社会组织名称 登记证号 宁波市科普研究所 浙甬民证字第040001号 宁波奥化教育中心 浙甬民证字第010082号 宁波市大榭法律服务所 浙甬民证字第090006号 宁波市民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