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保障麻风晚残住院人员和精减退职职工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相应提高,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救〔2008〕3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麻风晚残住院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一步完善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麻风晚残住院人员的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由340元调整为350元,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精减退职职工和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各地要根据《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03〕97号)精神执行。未达到省定标准的,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确定的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执行。 三、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